關於綜合所得稅,不可不知道的重點,免稅額/扣除額/繳稅級距

關於綜合所得稅,不可不知道的重點,免稅額/扣除額/繳稅級距

前言

每到五月,就是報稅的時刻,關於綜合所得稅,許多的眉眉角角你可能不太清楚,或者是懂得一知半解,本篇文章分享所得稅有關的專有名詞,一次列出所有重點,什麼免稅額、扣除額、繳稅級距通通必須要知道都會告訴你,話不多說往下看看介紹。

關於綜合所得稅

什麼是免稅額?

計算綜合所得淨額的減額項,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,年滿70歲(民國38年 (含)以前出生)之納稅義務人(看文章的你)、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,每人免稅額132,000元,其餘申報受扶養親屬及未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、配偶每人免稅額88,000元

除了納稅義務人本人及配偶享有免稅額,還有哪些人符合可列報免稅額之扶養親屬?

  •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(如父母、祖父母、曾祖父母等)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沒有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兄弟姊妹二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,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一人申報扶養,勿重複申報
  • 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者(民國89年(含)以後出生者,即使有所得,亦不得單獨申報,但已婚者除外),或年滿20歲,但因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88年出生者可選擇單獨申報或與扶養人合併申報。
  • 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,或已滿20歲,但因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,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
  • 納稅義務人的其他親屬或家屬(如伯、姪、孫、甥、舅等),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(家長家屬相互間)及第 1123條第3項(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,視為家屬)規定,未滿20歲,或滿20歲以上因在校就學、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,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。

什麼是扣除額?

綜合所得稅可扣除項,分成兩大類,一般扣除額和特別扣除額,大多關於節稅都是探討一般扣除的部分,而一般扣除額內又分成兩種,標準扣除額和列舉扣除額, 標準扣除額就是不用檢附證明單據文件,統一規定的一般扣除標準(單身者120000元、與配偶合併240000元 ),列舉扣除額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,有捐贈、保險費、醫藥及生育費、災害損失、購屋借款利息、身心障礙及、教育學費及長期照顧等78項扣除額資料,皆須檢附單據證明。

更多詳細資料=>財政部官網

延伸閱讀:報稅綜合所得稅,關於節省繳稅方式/標準扣除額&列舉扣除額

所得稅試算公式

所得淨額 = 所得總額 - 免稅額 - ( 標準或列舉扣除額 ) - 特別扣除額 - 基本生活費

應納稅額 = 所得淨額 * 稅率 -累進差額

應繳(退)稅額 = 應納稅額 - 扣繳稅額及可抵減稅額

所得稅額級距

以下是107年、108年的繳稅的稅率級距,提供給各位參考。

綜合所得淨額 乘法稅率減法 累進差額 等於全年應納稅額
0~540,000×5%0 
540,001~1,210,000×12%37,800 
1,210,001~2,420,000×20%134,600 
2,420,001~4,530,000×30%376,600 
4,530,001~以上×40%829,600 

109年相關額度一覽表

資料來源=>財政部台北國稅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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